这个看国家执行情况了。</p>
不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有所不同,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开源协议的法律效力。</p>
在丑国、欧盟等地区,版权法非常明确,允许通过开源协议的条款来控制软件的使用。</p>
当然,在祖国的话,这些就不要想了。</p>
2014,软件付费生态的环境,都不是说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。</p>
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。</p>
盗版能盗版的你怀疑人生。</p>
抄袭能抄袭地你怀疑人生。</p>
就算你有一颗大心脏。</p>
等有一天,抄袭的反过来告你原创侵权,并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赔偿的时候。</p>
你照样还是会怀疑人生。</p>
总之,国内搞软件怀疑人生那是迟早的事情。</p>
严格意义上的纯粹saas的企业几乎没有。</p>
甚至,大胆点说,完全没有。</p>
直到2024都完全没有。</p>
这还真不是预设立场的指责。</p>
当下,国内的软件环境一言难尽。</p>
就拿软件开源的保护协议执行力度来说吧。</p>
关于gpl协议的效力,丑国1985年就出现了关于gpl协议侵权的判例了。</p>
在加州北区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,fare freedo w center控诉了国家研究与教育公司(re),指控其未经授权复制和分发gpl软件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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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非常关键,法院明确规定,任何基于gpl协议发布的软件必须提供源代码,允许用户自由地修改和分发。</p>
这一判例不仅标志着gpl协议的正式确立,也奠定了其法律效力。</p>
gpl协议的核心条款要求,任何对原始gpl软件进行修改或衍生出的作品,都必须同样遵守gpl协议。</p>
这确保了用户的自由,同时杜绝了那些企图将开源代码私有化的行为。</p>
可以说,至此,关于gpl的约束效力在丑国就已经存在了。</p>
而按照正常的时间线,华国首个gpl协议侵权的判例直到2018才正式出现。</p>
而且过程上看,官司打了从2015打到2017,三年才完事。</p>
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?</p>
罗老师怎么说的林枫忘了。</p>
不过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三年真的耗不起。</p>
呃,所以说,有关于林枫为什么暂时要留在丑国发展。</p>
其实道理很简单,</p>
凡事都有其所生存的环境。</p>
想要软件上发展的话谋取利益的话。</p>
还是要在海外搞事情。</p>
当然,硬件要发展的话。</p>
无脑选华夏。</p>
工业克苏鲁,不跟你开玩笑。</p>
因此,未来的发展思路完全可以是:</p>
软件发展在丑国和欧盟圈钱。</p>
圈钱的同时加速这些国家的制造业空心化。</p>
硬件发展放在国内。</p>
圈到足够的资金回国搞制造业发展。</p>
早日塑造出工业克苏鲁的完全体形态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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